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(TOWER CRANE)的使用年限
(一)下列三類塔機,超過年限的由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,方可繼續使用:
1. 630kN.m以下(不含630kN.m)、出廠年限超過10年(不含10年)的塔機;
2. 630~1250kN.m(不含1250kN.m)、出廠年限超過15年(不含15年)的塔機;
3. 1250kN.m以上、出廠年限超過20年(不含20年)的塔機。
(二)若塔機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規定的,應按使用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。
(三)除整機外,塔機主要承載結構件的報廢規定,應按照《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》(GB5144—2006)第4.7條:“結構件的報廢及工作年限”的規定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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